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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71625号“万里长城八达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5:39:50关于第62471625号“万里长城八达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610号
申请人:北京八达岭龙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471625号“万里长城八达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真实使用目的,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864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关联企业,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将出具商标共存协议。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尚未提交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银制工艺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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