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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06219号“A&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5:38:45关于第61206219号“A&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326号
申请人:青岛康源营销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06219号“A&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54316号“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0341号“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24274号“ABANALITI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授权书、实际使用图片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B”与各引证商标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生物制剂;医用诊断制剂;医用或兽医用化学试剂;医用试纸;医用生物标志物诊断试剂;医用胶原蛋白”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兽药用药、医用药膏、用于胃幽门杆菌吹气测试的医用制剂或试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部分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为自制图片资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贾玉竹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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