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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15284号“PRECIS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5:37:07关于第61215284号“PRECISI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930号
申请人:安徽普力森特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15284号“PRECI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454845号“亲仁”商标、第3681162号“物美”商标、第11233711号“环强”商标、第17606662号“PRECISION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认读上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丝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拉拔抛光的金属棒、热轧钢棒、磨光钢棒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手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已拉拔抛光的金属棒、热轧钢棒、磨光钢棒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洪强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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