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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06599号“金喜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4:19:46关于第62706599号“金喜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947号
申请人:长春市大烔江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正轩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06599号“金喜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3664号“喜顺 Xish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金喜顺”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文字“喜顺”,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饭店行政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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