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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7505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4:01:43关于第6257505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767号
申请人:北京科华标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750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美好寓意精心设计的,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10056号图形商标、第164183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化学催化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生物化学催化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刘青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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