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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327272号“高手推拿 GAO SHOU TUI 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3:57:22关于第59327272号“高手推拿 GAO SHOU TUI
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297号
申请人:河南修风国手养生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27272号“高手推拿 GAO SHOU TUI 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4620号商标、第1005512号商标、第102497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二、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57854号商标、第19296194号商标、第51085303号商标、第18660140号商标、第17490915号商标、第8521610号商标、第36571709号商标、第2291803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在第30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媒体报道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经我局复审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一、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二、在第35类服务上,引证商标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九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十、十一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十、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五、十、十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0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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