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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13227号“喜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3:55:10关于第62313227号“喜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478号
申请人:福建艾尚时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梦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13227号“喜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98677号图形商标、第18471214号“喜悦透明装”商标、第26623654号“喜悦”商标、第19741889号“佳誉 JOY”商标、第59283605号图形商标、第26618845号“喜悦汇”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商标流程状态页截图、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我局撤三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五于2022年4月15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器制作、水处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六核定使用的木器制作、水处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处理;纺织品精加工;茶叶加工”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处理;纺织品精加工;茶叶加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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