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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86755号“博华盛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3:25:05关于第60586755号“博华盛世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306号
申请人:佛山市华盛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吉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86755号“博华盛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843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8516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843797号“博林盛世BOLINSHENG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2月20日第1820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博华盛世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二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铝;铝合金;金属格栅;金属百叶窗;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物;金属天花板;金属护墙板;金属墙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普通金属艺术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普通金属艺术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铝;铝合金;金属格栅;金属百叶窗;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物;金属天花板;金属护墙板;金属墙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贾玉竹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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