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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88667号“养添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3:17:26关于第60188667号“养添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064号
申请人:程金华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88667号“养添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61973号“养添健YANGTIAN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30048号“养添健YANGTIAN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824827号“养添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上述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宣告无效,上述决定均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其核准注册,该商标现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中文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白酒、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王曌伟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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