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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92991号“喜德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1:44:42关于第63392991号“喜德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769号
申请人:孔德水
委托代理人:北京逸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92991号“喜德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中的“喜德”虽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但商标中除了“喜德”还有其他文字构成,在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在先决定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汉字“喜德意”构成,整体具有除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故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例外情形,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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