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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03435号“AB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1:42:31关于第63603435号“AB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840号
申请人:无锡艾比德泵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睿升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603435号“AB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56253号“AB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类似的阀(机器部件)、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55245号“AB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其在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商品上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其在其余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阀(机器部件)、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阀(机器部件)、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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