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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90487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1:35:23关于第5590487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285号
申请人:原理动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048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86098号“安盛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7763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2月13日第1819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设计服务;建筑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工程学;节能领域的咨询;气象信息;建筑领域的研究;建筑学咨询;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提供物理学家、化学家、医生、心理学家、心理医生、心理疗理师、运动科学家的服务、技术报告的准备、技术咨询、尤其是用于科学和工业研究技术报告的准备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贾玉竹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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