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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82310号“人源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1:30:25关于第63082310号“人源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899号
申请人:扬州糖友友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82310号“人源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类似商标的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人源菌”文字用于指定的“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等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是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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