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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13381号“日照茶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1:29:18关于第60613381号“日照茶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560号
申请人:日照茶仓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13381号“日照茶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46579号“日照绿茶RIZHAOHONGCHA及图”商标、第54946570号“日照红茶”商标、第13198463号“日照红茶RIZHAOHONGCH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日照”以及汉字“茶仓”组合构成,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同时“日照”本身也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可以做为商标使用,并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设计内涵、作品登记证书;荣誉证书;媒体报道;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茶饮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日照”,“日照”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其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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