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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62382号“亳乐安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1:27:39关于第62662382号“亳乐安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998号
申请人:亳州市同贵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涿州见微知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62382号“亳乐安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亳乐安贵”整体已可与“乐安”地名相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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