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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566211号“京东金融云T1POWERED BY JD CLOUD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1:24:19关于第56566211号“京东金融云T1POWERED BY JD
CLOUD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245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66211号“京东金融云T1POWERED BY JD CLO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京东集团最主要的核心公司之一,是“京东金融”、“京东金融云”等品牌持有人,申请人旗下承载“金融”服务的子公司具备金融服务资质。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明确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71887号“T1”商标、第8185616号“堂宏T及图”商标、第25868859号“有一种生活THERE IS A WAY OF LIVING T1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注册多件“京东金融”商标并长期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京东金融板块子公司相关金融经营资质证明及与京东关系证明、申请人部分获奖荣誉、采购发票、审计报告、完税证明、业绩报告、行业协会排名、监测报告、市场份额报告、排名调查报告、社会公益活动资料、领导参观情况、申请人旗下“金融”服务领域部分产品及品牌介绍、“京东金融云”相关报道、关联公司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含有“金融”二字,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张晓萌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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