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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573906号“TUCK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5:57:40关于第18573906号“TUCK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02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童步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知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比利斯泰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8573906号“TUCK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904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卫生巾带;消毒纸巾;哺乳用垫;药枕”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并提交了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发票、购销合同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页):
1、实际使用图片;
2、质检报告;
3、购货合同及微信转账记录;
4、品牌授权协议、委托加工协议;
5、部分发票、转账记录。
针对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证据,被申请人答辩意见如下: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是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查询发票的结果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月21日在第5类“医用药物;卫生巾带”等商品上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8年9月29日至2021年9月28日)在“卫生巾带;消毒纸巾;哺乳用垫;药枕”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发票内容中的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同,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购销合同无票据佐证,为自制证据,无法证明该合同的实际履行。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图片资料;证据2质检报告仅能证明产品质量,不能直接证明复审的真实实际使用;证据4的品牌授权、委托加工协议均无其他证据佐证其实际履行;证据5的发票及转账记录模糊不清,且无合同对应,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仅凭证据3的一组购货合同及微信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在“药枕”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上,结合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卫生巾带;消毒纸巾;哺乳用垫;药枕”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的“卫生巾带;消毒纸巾;哺乳用垫;药枕”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贾玉竹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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