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496874号“丹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5:48:22关于第62496874号“丹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141号
申请人:沈阳德氏冷饮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496874号“丹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177594号、第1470144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双方处于不同行业内,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字形外观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的干食用菌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经营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