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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829099号“古惑仔”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5:34:43关于第14829099号“古惑仔”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98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大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先国际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子豪
申请人因第14829099号“古惑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046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积极与西麗堂(成都)科技有限公司及案外人成都多乐趣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沟通,获知成都多乐趣科技有限公司确曾在2016-2017年研发并运营《古惑仔》单机光盘游戏,但反响平平。2017年后该游戏停止研发。申请人2020年购买复审商标,并与香港作家洽谈游戏剧本授权,目前尚在谈判中,若谈判成功,申请人将积极研发并申请游戏备案,积极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了转让协议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8月20日第1804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西麓堂(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等服务上,2015年11月7日获准注册。经我局核准,2021年1月28日复审商标转让至北京大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商标权期限至2025年11月6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审理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8年8月17日至2021年8月16日)在“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本案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转让协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申请人就其所述复审理由亦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及申请人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不能成为复审商标未能进行使用的正当理由,且申请人实际要使用的游戏服务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无关。故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贾玉竹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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