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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45603号“pepper advanta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5:09:04关于第64245603号“pepper advantag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925号
申请人:派珀全球资产(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45603号“pepper advanta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30070号、第55075580号、第61639901号、国际注册第676896号、国际注册第74065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中,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共存。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案件裁决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核准注册的化学分析服务与申请商标指定复审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据此,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标识近似,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技术研究”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属于类似服务,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前述非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举证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符正
高亚晶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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