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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93076号“Ico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5:03:04关于第62293076号“Icon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225号
申请人:罗纳克进出口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正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293076号“Ico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414034号商标、第548228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予以维持,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现处于异议程序中,现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另,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与否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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