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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73967号“麥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5:00:54关于第63073967号“麥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964号
申请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73967号“麥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25669号“麦香 ”商标、第17368853号“麦香音乐节 MY SONG MUSIC FESTIVAL及图”商标、第38571869号“麦香MAI XIANG”商标、第41094906号“房书香麦”商标、第63031511号“麦香人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麥香”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中“麦香”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游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音乐制作、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培训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教育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音乐制作、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培训等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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