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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17574号“艾尚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4:52:42关于第60117574号“艾尚生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218号
申请人:福州艾尚臣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梦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17574号“艾尚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16042号“艾尚 AIS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42894号“艾尚乐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441793号“艾尚.生活里 AISHANG.SHENGHUO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处于等待协商实审环节,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被撤销,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秘”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寻找赞助”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工商管理辅助;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甜
朱苏川
徐金艳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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