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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59466号“准准Bab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2:06:35关于第63059466号“准准Bab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613号
申请人:苏州问一问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59466号“准准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本案《商标驳回通知书》中引证了第60127913号“丁准教育DING ZHUN EDUCATION 2010及图”商标、第4386670号“0/3 BABY COLLECTION及图”商标、第18770594号“BABY MERCURY及图”商标、第50780395号“Baby及图”商标、第8272869号“Baby2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2、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医疗转诊的行政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删减申请已由我局予以核准,至本案审理时,复审商标的复审服务为“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商标构成、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市场研究;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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