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13284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1:59:28关于第6313284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450号
申请人:黄兆趣
委托代理人:温州添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328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54687A号“FILA KIDS”商标、第8801339号“FILA”商标、第163333号“FILA”商标、第23280679号“ENNA”商标、第2007382号“ENA”商标、第19248135号“ENNA及图”商标、第25310683号“ENAS及图”商标、第51920579号“爱乐 AILE及图”商标、第5193034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九商标权利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九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二者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八、九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钱带(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装、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