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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05624号“王老板鲍鱼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1:51:46关于第64005624号“王老板鲍鱼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7100号
申请人:张涛
委托代理人:青岛昶宇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05624号“王老板鲍鱼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24540号“王老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呼叫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咖啡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王阳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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