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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053494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1:43:02关于第31053494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707号
申请人:上海绿苑淀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荣茂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对第310534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1999年注册第1542421号“白鹤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林群玉的父亲林少光原为长期向申请人购买“白鹤”牌澄面的客户。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对被申请人侵权行为提出民事诉讼申请,法院判定被申请人“白鹤澄及图”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近似。申请人曾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因未缴费被不予受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白鹤”商标注册证;
2、争议商标注册公告;
3、订货销售通知单、货运单、发票、林少光、林群玉身份资料;
4、经公证电商网站上申请人产品信息;
5、申请人产品包装照片;
6、争议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7、被申请人侵犯申请人商标权法院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1日申请注册,2021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盐”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4月20日。
引证商标由上海淀粉公司淀粉一厂于1999年10月8日申请注册,2001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膨化土豆片”等商品上。该商标经转让,现所有人为申请人。该商标经续展,其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3月20日。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1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盐;醋”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前,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盐;醋”等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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