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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74107号“祖龙娱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1:14:17关于第64174107号“祖龙娱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947号
申请人:祖龙(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74107号“祖龙娱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3821号“祖龙ZULONG及图”商标、第21580181号“祖龙ZULONG”商标、第7597918号“龙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含“祖龙”,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枕头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此外,因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生效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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