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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59715号“JETKI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1:12:38关于第62459715号“JETKI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450号
申请人:杰卡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晟迈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59715号“JET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44527号“JET及图”商标(第20类)、第9422280号“基尔泰 JET及图”商标、第9918283号“JET及图”商标、第60763396号“JE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商标权利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申请之一,系对核心品牌的延伸保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域差距明显,消费市场及消费对象不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电商平台宣传销售截图、产品图片、宣传视频截图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第20类商品上的国际删减商品申请已予以核准,引证商标二未在规定期限内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在我局注册审查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以上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四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垫、枕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床垫、枕头等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纯文字“JETKIDS”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文字部分“JET”,含义存在关联性,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用枕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家庭宠物用笼子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若共同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用枕头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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