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784191号“树生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1:08:49关于第63784191号“树生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829号
申请人:海南椰萃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84191号“树生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35173号“树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被决定撤销,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树生乳”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树生”,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树生乳”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易导致误认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赵爽
2023年02月2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