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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841761号“雷特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0:55:41关于第23841761号“雷特康”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47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南恩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艳秋
申请人因第23841761号“雷特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154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糖果锭剂;糖果;甘草糖;薄荷糖;人参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经投入市场运营,但“雷特康”品牌产品尚处于产品试运营阶段。因此,“雷特康”品牌产品在完成外包装设计以及包装盒等后并未大量投入市场销售,而是处于小规模市场探索阶段。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打印页):
1、申请人与工艺品厂定制包装盒微信记录;
2、(2022)豫郑黄证内民字第8591号公证书及发票;
3、申请人与印刷公司于金文微信聊天记录及拍摄视频;
4、“雷特康”包装盒及说明书印刷合同、支付宝转账凭证、收据;
5、食品安全标准备案信息登记表及实物照片;
6、采购产品发票;
7、实际使用实物照片、视频;
8、宣传照片、印刷合同、收据
9、“雷特康”产品销售合同及收据。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页):
1、总经销合同;
2、商标授权书;
3、付款凭证、支付宝转账记录;
4、产品包装盒;
5、作品登记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8月20日第1804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锭剂;糖果;甘草糖;薄荷糖;人参糖”商品上,2018年4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权期限至2028年4月20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审理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8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1日)在“糖果锭剂;糖果;甘草糖;薄荷糖;人参糖”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多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证据,均体现了申请人设计“雷特康番茄蛹虫草压片糖”商品的包装盒;同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包装盒实物、产品宣传册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为商标使用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证明申请人有意将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进行真实、有效的使用。“雷特康番茄蛹虫草压片糖”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综上,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可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贾玉竹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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