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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98263号“KIND.S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0:52:23关于第63598263号“KIND.S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750号
申请人:南安市金德水暖配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98263号“KIND.S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申请商标引证的第4218208号“KIN D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18207号“KIN D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呼叫等方面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并无充分理由认定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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