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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5069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0:49:06关于第6255069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742号
申请人:上海饰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千寻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506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63383号图形商标、第195846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整体视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目前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待审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信息、申请人企业信息、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企业及产品介绍、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官网介绍、产品相关信息、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商标使用的网络检索结果、其他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职业介绍;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纯图形商标,二者在设计手法、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无其他显著部分可增加区分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站流量优化、会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职业介绍;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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