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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67509号“保分科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0:42:31关于第64367509号“保分科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887号
申请人:四川保分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67509号“保分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企业字号,为臆造性商标标志,具有合法性和独创性,该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整体没有误认的基础,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保分科技”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其余理由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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