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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112149号“STORI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0:41:25关于第59112149号“STORI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072号
申请人:脉塔平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9112149号“STORI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84686号“PARATEK POSITIVE PATIENT STORIES”商标、第14774661号“ICORNER STORY及图”商标、第33649656号“故事 KaDa”商标、第19184513号“Storycom”商标、第25025189号“KAI SHU STORY”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被依法撤销,现处于等待撤销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暂不确定。引证商标二、四、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826、1826、1820期《商标公告》),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STORIES”可译为“故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与饮食方面的技术研究有关的技术咨询;与食品和膳食补充剂的研究有关的技术咨询;电信技术咨询;技术研究;电信技术领域的研究”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的维护和修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与饮食方面的技术研究有关的技术咨询;与食品和膳食补充剂的研究有关的技术咨询;电信技术咨询;技术研究;电信技术领域的研究”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宋甜
刘琳琳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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