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625937号“兴鑫旺水产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0:40:06关于第63625937号“兴鑫旺水产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555号
申请人:张加林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25937号“兴鑫旺水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380212A号“鑫兴旺”商标、第10496630号“湖山渔翁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构成、呼叫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活动物;饲料”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2月2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