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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44782号“PURE VER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0 19:58:14关于第63744782号“PURE VERS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202号
申请人:上海爱佳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44782号“PURE VER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易被公众识别和记忆。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实际使用,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获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PURE VERSION”,其中“PURE”可译为“纯净的;纯粹的”,“VERSION”可译为“样式,型号”,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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