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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596138号“宇宙水灵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水灵子 006678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0 19:55:29关于第53596138号“宇宙水灵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水灵子 0
06678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016号
申请人:李砚贵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96138号“宇宙水灵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水灵子 00667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商标,具有其特殊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06440号“水灵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184766号“水灵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部分、整体构成及设计特征、视觉传达出的信息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申请与注册是主观善意性的,是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注册,意在保护一个已使用的商标名称,如申请商标被驳回,将使申请人的前期投入遭受较大损失。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营业执照、商标使用证据、举证商标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在多项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累计申请注册四百余件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水灵子”,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会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宇宙水灵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水灵子”、“006678”及图形组合而成,该标识中包含文字“生态”,且“宇宙水灵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除本案申请商标外,申请人还在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四百余件商标。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证明其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出于真实的使用意图,故可认定申请人前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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