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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390081号“喜生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0 19:44:34关于第59390081号“喜生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145号
申请人:中山市好味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睿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9390081号“喜生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45020号“喜生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4062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喜生源”与引证商标一“喜生元”文字构成相近,读音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活动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餐具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馆;旅游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符正
刘盈盈
杨乐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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