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790781号“爵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0 19:42:43关于第60790781号“爵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853号
申请人:北京若子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掌知骁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90781号“爵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72448号“爵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478254号“爵醒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放弃0307类似群的“牙膏”商品的保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第19972448号第3类"爵醒"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牙膏”商品上的复审请求,仅就除“牙膏”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申请复审,故申请商标在“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本案复审商品为除“牙膏”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去油剂;芳香精油;肥皂;化妆品;沐浴露;洗衣液;洗发液;香皂;干洗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09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