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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18088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0 19:40:16关于第5518088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842号
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808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外知名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多个行业的商品及服务。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合理的创作来源,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基于实际使用以及防御的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B.DUCK小黄鸭”线上和线下销售合同、收据、授权使用资料、宣传资料、媒体报道、著作权资料、商标注册信息、相关案件裁定文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包含申请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案申请商标已在其指定商品上投入使用,或属于合理防御注册范围。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1类、第24类、第27类、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侯文健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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