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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87714号“中储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0 19:33:16关于第59987714号“中储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359号
申请人:深圳拓美中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87714号“中储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2556号“中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576755号“中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255902号“中储电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公众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储电”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控制板(电);电控制面板”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蓄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原电池;运载工具用电池”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储电”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贾玉竹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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