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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82717号“CITIZEN OF NO PLA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0 19:30:58关于第59982717号“CITIZEN OF NO PLA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525号
申请人:广州力缝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蔚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82717号“CITIZEN OF NO PL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54739号“无名小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CITIZEN OF NO PLACE”可译为“无名小卒”,与引证商标在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闫洁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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