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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1516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0 18:08:30关于第6121516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331号
申请人:内蒙古荣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思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151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04748号“孚腾润滑油 NFUTENG FT THE NEW POWER IN THE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8275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微信设计聊天截图、网页截图、车辆租赁协议、购销合同、发票、宣传册、微信公众号截图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燃料;煤;焦炭;炭球;工业用蜡;蜡烛;石油基抑尘合成物;电能;泥炭(燃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石油、电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的标识为与其他标识组合使用,或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贾玉竹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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