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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36431号“7 夯 大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9 02:03:03关于第62036431号“7 夯 大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841号
申请人:天津万利生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36431号“7 夯 大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0029号“大力”商标、第12045093号“大力 VIGOROUSLY”商标、第16698278号“夯金刚”商标、第42086342号“大力”商标、第42129904号“大力”商标、第38948218号“大力 STEM”商标、第38948271号“大力 AI”商标、第39738162号“夯智能 HZBEV”商标、第50753829号“大力 OS”商标、第52591546号“大力”商标、第58410481号“大力”商标、第58548003号“大力 OS”商标、第18611890号“大力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使用的创新表达方式说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刘青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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