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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23501号“营氧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9 01:48:29关于第63123501号“营氧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232号
申请人:广东中科德健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景澳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23501号“营氧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丰富内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营氧极”及图形所构成,指定使用在“水(饮料)”等商品上,易被认为上述商品中含有较高的氧含量,从而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商标已属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不能因其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而使得申请商标具备获得注册的正当性依据。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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