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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9977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9 01:11:40关于第6319977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6602号
申请人:中和幕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携创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997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91253号“IDeA FIMITsg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失去商标专用权,且至本案审理时已超过一年,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超过一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田淑芹
2023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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