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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38113号“玉蟹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9 00:20:45关于第64338113号“玉蟹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6694号
申请人:长兴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38113号“玉蟹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糕点、面粉、调味品、面包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是景点名称,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是长兴县政府为推广、宣传本县形象推出的集体公共品牌,所有商标均由申请人代持。“玉蟹”为蟹的一种,指定在复审商品上不可能含“玉蟹”,因此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玉蟹潭”商标曾在第33类商品上获准注册,因未续展而无效。按相同审查标准,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糕点、面粉、调味品、面包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我局针对上述商品作出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玉蟹”,使用在指定的茶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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