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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179277号“蒂兰圣雪 新国风冰淇淋蒂造者 DELUX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22:56:15关于第59179277号“蒂兰圣雪 新国风冰淇淋蒂造者
DELUX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235号
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79277号“蒂兰圣雪 新国风冰淇淋蒂造者 DELUX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09226号“丹槿园”商标、第5194058号“德迈隆 D”商标、第54878085号“迪丽拜尔 DILBAR D”商标、第58796096号“DELUE”商标、第18001416号“DAMIENS D”商标、国际注册第1131476号“D DELAFAILLE CHOCOLATIER·BELGIUM”商标、第58800742号“德味传奇 DEL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七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在呼叫、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英文部分可译为“高级的”,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生茂
胡振林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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