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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00601号“一刻照相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6:55:47关于第63000601号“一刻照相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655号
申请人:杨宇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00601号“一刻照相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其他类别已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07734号“一刻网”商标、第12153048号“一刻 茶 TEA MOMENT及图”商标、第20744685号“一刻运动”商标、第21044286号“一刻青训场”商标、第22652003号“一刻米店YOOKO STORE”商标、第26569522号“壹刻”商标、第32550607号“一刻牛排YIKE STEAK”商标、第62533787号“一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很高的行业价值。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五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被驳回,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五、八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一刻照相馆”,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除“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孙萍
李铁峰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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